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必须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实验室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的设施、环境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实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并具备本实验室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员对该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负责本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品的保管、发放、收回、报废等具体工作,并对使用人、用途、用量等内容进行登记记录,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负责落实学院及各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信息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验室内明显处张挂。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应面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实验特点,负责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及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培训。每节实验课要专门讲解本节课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二)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平台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
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各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立项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至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场所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门上应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实验室应张贴针对本实验室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
(二)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三)实验室门上应有观察窗,外开门不得阻挡逃生路径。
(四)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五)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应明确分开,合理布局;严禁将食品、饮料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从事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六)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制定卫生安全值日表;认真填写记录,保持实验室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实验室内已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八)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可燃气体管道应有安全间隔距离。
(九)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药箱,药箱
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
(十)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十一)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化学试剂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方可离开。
(十二)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间节点使用实验室,需向所在学院进行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火灾危险的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桶、消防喷淋等),并保证能正常有效、方便取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路线应与现场情况符合;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要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保持功能正常。
(四)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必须使用电炉作实验时,试验期间必须由专人看管,以防发生火灾。
(五)存在可能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的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走廊应有显著引导标识。
(六)实验室应保持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七)在剧毒品、放射源存放点等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
(八)防爆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安装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及断电断水应急系统等;对于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应使用合适的安全罩防护。
(九)定期开展消防设备的使用训练;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基础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取用。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应保证用电安全,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易燃易爆气体等特殊实验室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易积水的实验场所,不设地面插座;积水时,地面插座须断电;实验结束,切断电源。
(三)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
穿戴围巾、丝巾、领带;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实验时不能脱岗;特殊情况确需通宵进行实验的,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申报审批,获批后至少两人在场方可进行实验。
(五)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带实验手套,不得随意出入非实验区(如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餐厅、电梯等)。
(六)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在使用时,应有确保安全移动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二)各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保卫处审定后统一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专柜存放,严格坚持“五双”管理措施(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图像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四)各学院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储存柜,详细记载用途,双人签字。实验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用途、实验成品处理情况等,并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各学院应有专用于存放试剂药品的空间(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保证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应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六)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的动态使用台帐;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七)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
(八)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上墙或置于易取阅处;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保证实验操作安全。
(九)针对特殊危险实验,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方便取阅;实验人员应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
(十)尽可能选用对环境无害或对环境危害轻微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废弃物排放。
(十一)实验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入口明显位置处张贴生物危险标志,标明级别。
(二)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资格证书。
(三)生物实验室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四)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
(五)实验室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六)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外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实验室门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七)细菌、病毒疫苗的试验,应严格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设专人负责,制定领取、储存、发放等管理及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实验纪录。剩余细菌的处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转移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八)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动物、植物安全管理
(一)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
(二)实验动物应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附有合格证明。
(三)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四)对于实验动物、植物,必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动植物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按规定及时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五)其他有关实验动物、植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的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八)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提醒事项在室内醒目处张贴。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做好防范措施,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和精度,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三)对于防爆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存在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四)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操作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五)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按要求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撰写事件报告,写明事件原因和经过,厘清责任,由相关负责人签属意见,并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二)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类技术文件,均需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三)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经学校批准后,必须在划定的参观范围内进行参观。
(四)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实验室安全检查按校级、院级、实验室三个层面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项安全督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以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整改通知书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排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反馈整改结果。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计入各学院年度实验室安全考核结果。
(三)各学院做好定期日常检查和专项自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规范和标准可参照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配合学校、学院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保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如遇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学院、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保卫处等。
(五)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等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学院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验室特点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三)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实验室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优秀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项目上予以优先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