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秦伟发布时间:2021-09-20浏览次数: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院师生安全意识,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问责追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新疆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和学院等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分级标准

第五条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类标准,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共分六个等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六级)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部门或学院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或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轻微实验室安全事故(五级)

1.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它特种设备的;

2)违规购买、转让、运输、储存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4)违规倾倒实验室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5)违规购买、培养、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四级)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违规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3.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四)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三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五)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二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的。

(六)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级)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置与认定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援救助,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或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其中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六级和五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四级至一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视情形关闭涉事实验室,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关闭涉事实验室,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等内容的《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学院及相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四章  事故追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方式等。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基层党组织或校党委研究处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减发(停发)奖学金等;

(三)其他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职责履行和事故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处理结果报送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理,其中,认定为一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推卸责任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的;

(二)接到相关通知、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的;

(二)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或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减免责任追究。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学院(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  事故追责的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实施;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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